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乐琴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商标侵权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信息:宝马股份公司(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住所地位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是一家世界知名的汽车制造商。

被告信息:

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

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周乐琴,个人被告。

案发时间与地点:案件涉及的是自2008年起至案件审理时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地点主要在中国境内。

二、案件事实

原告商标情况:宝马公司分别在汽车、服装、箱包等商品上注册有“宝马”“BMW”等文字及图形商标,且这些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

被告行为:

周乐琴于2008年使用“宝马”和“BMW”作为字号成立了德马集团。

德马集团和周乐琴通过转让及注册获得“BMN”等商标,并授权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使用。

三被告共同设立BMN品牌加盟体系,通过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使用侵权标识。

三被告在已获得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等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靠拢,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

三、争议焦点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是否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

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被告明知“宝马”“BMW”等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并通过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使用侵权标识。

三被告的行为故意造成BMN品牌与宝马公司之间具有特定联系的混淆和误认,具有共同的主观恶意。

判决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德马集团立即停止使用“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

三被告连带赔偿宝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五、案件意义与启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该案表明,中国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大,对于明显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企业合规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消费者保护:该案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辨别商标和品牌,避免购买到侵权商品。同时,消费者可以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商标侵权案件。该案的审理和判决不仅维护了宝马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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