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梳理:
一、案件背景
原告:尹瑞军,男,62岁,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颜礼奎,男,58岁,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双方因小区菜地问题发生口角并厮打,颜礼奎持刀将尹瑞军捅伤。
二、案件经过
伤害事件:2012年11月26日17时许,尹瑞军在小区菜地与被告颜礼奎妻子发生争执。颜礼奎为报复尹瑞军,持刀将尹瑞军捅伤。尹瑞军当日被送往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左坐骨神经挫伤、右腓总神经损伤。后尹瑞军转院至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治疗。
刑事判决:2013年8月22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田刑初字第00346号刑事判决,颜礼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民事诉讼:2014年8月25日,尹瑞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颜礼奎赔偿医疗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费、复印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衣服鞋子损失、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并承担诉讼费。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颜礼奎应向原告尹瑞军承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如何认定,具体包括:
误工费:尹瑞军系退休职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关于误工费的主张,故法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精神抚慰金:颜礼奎已因伤害尹瑞军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这被视为对尹瑞军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故法院对尹瑞军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残疾赔偿金:尹瑞军因颜礼奎的故意伤害行为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是否应予赔偿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判决: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尹瑞军的各项主张,除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予以支持外,病案复印费、衣服鞋子损失、鉴定费、误工费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判决,颜礼奎赔偿尹瑞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27340.64元,驳回尹瑞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尹瑞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尹瑞军关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不予支持。但关于残疾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必然会对受害人今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造成受害人的生活成本增加或者劳动能力下降,进而变相减少受害人的物质收入,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因此,尹瑞军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然而,由于二审法院未对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进行审理和认定,故在二审判决中未直接改判增加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但二审法院的观点明确了残疾赔偿金在刑事案件受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应予赔偿的原则。
五、案例意义
本案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在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中,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这一判决有助于保护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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