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纠纷案件。
一、案件背景
刘丹萍于2015年3月10日进入仁创公司工作,担任人事主管一职,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培训及薪酬管理工作。然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问题发生争议。
二、案件经过
刘丹萍的诉称:
刘丹萍主张仁创公司未正常批准其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当时她尚在法律规定的哺乳期内),且加班加点延长其工作时间。
仁创公司在其入职后直至2015年7月份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仁创公司恶意扣留其工资,且在主动沟通要求公司按约足额发放工资时遭到仁创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凯拒绝并且恶语相向。
基于上述理由,刘丹萍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仁创公司给予补偿。
仁创公司的辩称:
对于刘丹萍主张的预留工资不认可,工资表中并没有给所有员工预留工资,公司对此也不知情。
对于双倍工资,仁创公司认为刘丹萍作为人事经理,其基本工作职责就是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相关人事工作,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刘丹萍故意为之,公司不予认可。
公司没有拖欠刘丹萍工资,故对经济补偿金亦不予认可。
仲裁与诉讼:
刘丹萍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仲裁申请未在45日内结束,刘丹萍提出向人民法院起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仁创公司是否预留了刘丹萍的工资?
仁创公司是否应支付刘丹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仁创公司是否应支付刘丹萍经济补偿金?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关于预留工资:
法院查明,仁创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足以确认公司预留了刘丹萍2015年5月份工资833元。
仁创公司辩称2015年5月份工资表系刘丹萍恶意制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法院判决仁创公司支付刘丹萍2015年5月工资833元,对刘丹萍要求仁创公司支付其2015年3月份至7月份的预留工资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虽然仁创公司确实未与刘丹萍签订劳动合同,但刘丹萍作为仁创公司的人事主管,其工作职责范围应该包括代表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处理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履行方面的相关事宜。
刘丹萍应当知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因此有义务主动向仁创公司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刘丹萍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主动要求仁创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法院对刘丹萍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虽然仁创公司未足额支付刘丹萍2015年5月份工资,但庭审中刘丹萍亦陈述仁创公司预留其工资也经过其同意,仁创公司预留其2015年5月份工资有正当理由。
因此,刘丹萍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五、案件启示
本案启示我们,作为人事主管等负有劳动合同签订职责的工作人员,应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对人事主管等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应依法维权,通过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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