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

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张美云,女,67岁,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朱忠民,男,51岁,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田礼芳,女,54岁,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起因:张美云在与田礼芳的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田礼芳的房产被朱忠民先行查封,且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的借贷纠纷案件已经法院调解结案。张美云认为朱忠民和田礼芳之间的借贷事实是虚假的,遂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案件经过

张美云与田礼芳的借贷纠纷

2014年5月6日,张美云提起诉讼,要求田礼芳、仝太银归还借款本息299621元。案号为(2014)云民初字第1569号。

2014年7月23日,张美云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田礼芳、仝太银的银行存款29.96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并于次日向徐州市房产管理处送达了该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年7月31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田礼芳、仝太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张美云借款本息295525元并承担诉讼和保全费用4920元。

朱忠民与田礼芳的借贷纠纷

2014年7月7日,朱忠民提起诉讼,要求田礼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法院于当日作出裁定,查封田礼芳的房产,并于7月16日向协助执行单位送达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年7月17日,朱忠民与田礼芳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田礼芳欠付朱忠民20万元借款及利息。

张美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张美云在执行过程中得知朱忠民已先行申请查封了田礼芳的房产,且朱忠民在田礼芳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既不要求解除查封又不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张美云对朱忠民和田礼芳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张美云认为朱忠民和田礼芳之间的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且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14年11月14日(后撤回起诉并于2014年12月17日获法院准许)及之后再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

一审审理

法院对朱忠民和田礼芳之间的借贷行为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包括调取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等。

一审法院认为,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的借贷行为有借款借据及相关银行的汇款、取款凭据予以证明,且未发现双方之间存在相同款项往返的记录。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张美云的诉讼请求。

二审审理

二审法院对被告朱忠民与被告田礼芳之间的借据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借据上指模存在瑕疵。

二审法院结合庭审中两被告前后陈述不一致、履约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事实,认定朱忠民与田礼芳之间的诉讼为虚假诉讼。

二审法院认为,张美云的债权因朱忠民、田礼芳的行为无法得到实现,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并撤销了(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同时驳回了朱忠民对田礼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该案件表明,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以逃避债务并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同时,该案件也提醒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防止虚假诉讼的发生。

综上所述,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重要案例,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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