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被公众以及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专车第一案”。
一、案件背景
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客运市场上出现了“网约车”现象。这种客运行为与传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一样,关系到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及政府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有序管理,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有序进行。然而,由于当时网约车属于新兴业态,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导致了一些争议和纠纷。
二、案件经过
案发时间:2015年1月7日。
案发地点:济南西站送客平台。
涉案人员:
原告:陈超,30岁,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济南专车司机。
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客运管理中心)。
案发经过:
当日11时许,陈超驾驶私人小汽车(车号鲁AVXXXX号)行至济南西站送客平台时,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调查,查明陈超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驾驶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运营证。
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认为陈超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对其下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暂扣其车辆。
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于2015年1月26日向陈超送达鲁济交(01)违通(2015)871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拟处二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陈超其后要求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办案人员陈述了陈超的违法事实、有关证据、处理意见等,陈超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执法程序均提出质疑。
2015年2月13日,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作出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陈超,以其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违反《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诉讼过程:
陈超不服处罚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济南客运管理中心撤销处罚。
2015年3月18日,济南市中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于同年4月15日开庭审理。
该案先后四度延期,历时一年多。
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济南市民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济南市客管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2017年2月22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济南客运管理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即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三、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陈超的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陈超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四、判决结果及理由
判决结果:
撤销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对陈超的行政处罚。
判决理由:
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
但虑及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济南客运管理中心虽然可以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但陈超仅在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济南客运管理中心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陈超,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没有违法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具体情节,也应当撤销。
五、案件启示
加强网约车监管: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应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依法、有序运营。
保护新业态发展:对于网约车等新兴业态,政府应持开放包容的态度,鼓励其创新发展,同时加强监管和引导,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避免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
综上所述,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是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它不仅推动了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发展,也提醒了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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