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鹏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借记卡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银行卡盗刷纠纷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宋鹏,男,22岁,中国人民解放军94991部队战士,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门口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新门口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门口。
案发经过: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许,宋鹏持有的工商银行工资卡在ATM机被取现六次,金额合计14000元,同时被扣收手续费94元。当日6时许,宋鹏看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并进行挂失、报警。后经向银行询问得知,取现地点为河南省驻马店市某乡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
二、双方诉辩主张
原告宋鹏诉称:
银行对其卡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银行卡从未离身,一直在正常使用,且本人在2015年8月5日未进行任何取款或转账操作。
因此,银行已构成违约,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损失1409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工行新门口支行辩称:
原告宋鹏申请开立账户时,双方约定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涉案款项系通过正确的密码取出,银行已经尽到付款义务。
案涉交易发生后,宋鹏有足够的时间在驻马店与南京之间往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
公安机关已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依法应驳回宋鹏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依法中止审理。
如涉及盗刷,显然系宋鹏泄露了密码信息,其应对未能妥善保管密码承担责任。
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是农村信用社,在盗刷的情况下未能尽到识别伪卡义务的主体也是信用社,工行新门口支行对系统外的机构及设备没有管理职责和义务,不存在过错。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审理查明: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94991部队出具的证明,宋鹏在银行卡被异地取款的时间段内并未外出,综合现有事实,足以认定在前述六笔取现行为发生时,宋鹏持有借记卡且人在南京。
工行新门口支行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记卡系合法正当取现,也未能举证证明宋鹏授权他人使用借记卡及泄露密码的事实。
法院判决:
工行新门口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案涉借记卡系银联卡,河南驻马店某信用社接受伪卡交易的行为系代表工行新门口支行,故应认定工行新门口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已构成违约。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中关于“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系银行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且工行新门口支行未能就该条款的内容向宋鹏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故该条款无效。
因此,宋鹏主张其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被他人在异地盗刷,法院予以采信,并判决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宋鹏存款损失14094元。
四、案件启示
该案表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当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时,银行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证据和主张,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此外,该案也提醒广大储户要加强银行卡的安全管理,避免泄露密码或丢失银行卡,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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