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被申请人: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船舶”)

申请时间:2015年12月22日

申请理由:舜天船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受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

二、舜天船舶公司基本情况

设立时间:2003年6月

经营范围:船舶与非船舶交易等

实际控制人: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上市情况:2011年8月,舜天船舶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财务状况:受航运、船舶市场持续低迷和经营管理不善的影响,舜天船舶自2014年起出现巨额亏损,2015年公司股票被处以“退市风险警示”特别处理,负债80亿余元。

三、重整过程

重整申请与受理:

2015年12月22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向南京中院申请对舜天船舶进行重整。

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裁定受理舜天船舶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

因舜天船舶公司资产效能低、债务重、施救时间紧,以往的上市公司重整后再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模式已难以满足舜天船舶公司再生需求,故本案采取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挽救模式。

2016年4月28日,经管理人授权,舜天船舶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议案。

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

管理人制定舜天船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会商讨论稿,并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纳为重整计划草案中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

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主要包括:剥离原有资产、注入优质资产、保护经营性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不受损失、通过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清偿剩余未能以现金清偿的普通债权等。

2016年9月7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南京中院。

2016年9月23日,舜天船舶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舜天船舶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及重大资产重组全部有关议案。

会商机制与专家咨询意见:

为解决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过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协调问题,建立了最高法院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

2016年7月15日,南京中院启动会商机制。

2016年10月22日,南京中院收到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

重整计划草案批准:

经审查重整计划草案并参考专家咨询意见后,南京中院认为重整计划制定、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对待债权人,对出资人权益调整公平、公正,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2016年10月24日,南京中院裁定批准舜天船舶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舜天船舶公司重整程序。

四、重整结果

债权解决:舜天船舶公司86亿元债权得到解决。

企业重生:通过剥离亏损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同时实施市场化债转股挽救企业,舜天船舶公司得以重生。

名称变更:舜天船舶公司发布公告称,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实施完毕,公司的资产、业务已全面发生变更,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五、案件意义

创新模式:本案采取了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挽救模式,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提供了新的思路。

协调机制:建立了最高法院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为解决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并行过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协调问题提供了有效路径。

示范效应:本案的成功实施,对于其他面临类似困境的上市公司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一起具有创新意义和示范效应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通过采取重整与重大资产重组同步实施的挽救模式、建立最高法院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等措施,成功解决了舜天船舶公司的债务问题并实现了企业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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