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险合同争议案件。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青(女,21岁),朱玉芳(女,53岁),均为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分别系死者赵开先的女儿和妻子。

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北路,法定代表人戴兰芳。

保险合同签订情况

赵开先生前所在的基泰物业开发管理(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泰物业公司)为其在中美联泰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纠纷产生

事件经过

2016年1月27日晚,赵开先任职的基泰物业公司年终聚餐,赵开先饮酒过多,留宿在公司未回家。

次日4时左右,赵开先同事发现其状况不正常,拨打120急救。120急救中心到达现场后查体发现赵开先已经死亡。

死亡证明及理赔申请

《南京市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病历》主诉记载:“酒精中毒后呼吸心跳停止,具体时间不详”。

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于2016年2月19日开具赵开先的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载明“酒后意外死亡”。

赵青、朱玉芳作为赵开先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向中美联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中美联泰保险公司认为,赵开先系严重醉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

被保险人赵开先作为一名成年人,是否饮酒及饮酒多少完全可以控制,但其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系其主观因素所致。

三、法律诉讼

一审诉讼

原告赵青、朱玉芳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美联泰保险公司给付赵开先意外身故保险金12万元。

被告中美联泰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赵开先是酒后意外死亡,且赵开先的死亡系其主观因素所致,不属于意外身故。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死亡证明》仅记载了死亡原因为“酒后意外死亡”,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案件事实,赵开先喝酒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身故。

因此,法院驳回原告赵青、朱玉芳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及执行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分析

意外伤害的定义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案中,赵开先的死亡虽然被公安部门认定为“酒后意外死亡”,但并未记载导致死亡的其他意外因素。

责任判定

法院认为,喝酒过量有害身体健康属生活常识,赵开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控制是否需要喝酒及喝酒量的多少。

因此,喝酒行为本身不符合意外伤害定义的外来的、突发的和非本意的因素,不属于意外伤害。

法律启示

本案提醒人们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

同时,也提醒保险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保险纠纷。

综上所述,赵青、朱玉芳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和责任判定的典型案件。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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