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被告:刘俊谦(青岛科技大学艺术学院教师)、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办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二、案件事实
郑守仪的创作:
郑守仪从事中国海域有孔虫分类和生态学研究多年,凭借专业的科研手段和分类学专家的知识经验,雕琢了230多个有孔虫模型。
这些模型是为了充分展现有孔虫的真实面貌和普及科学知识而用树脂制成的放大模型。
著作权归属:
海洋研究所和郑守仪主张这些模型的著作权由海洋研究所享有,郑守仪享有署名权。
被告的行为:
刘俊谦从郑守仪处借走数个有孔虫模型,并在之后创作了有孔虫雕塑。
万利达公司与刘俊谦签订合作协议,制作并销售了这些雕塑。
烟台环境办购买了这些雕塑并放置在烟台市滨海中路。
侵权指控:
原告发现烟台滨海中路的雕塑与郑守仪制作的有孔虫模型极为相似,且部分雕塑歪曲了有孔虫的美学天然性,错误引用了有孔虫的学名,使雕塑完全失去其科学意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控雕塑中有9座侵犯了郑守仪的署名权和海洋研究所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判令烟台环境办移除雕塑底座上的相关介绍,注明雕塑的来源和具体名称,并向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刘俊谦和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办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刘俊谦赔偿海洋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审:
刘俊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郑守仪制作的有孔虫模型体现了其个性化选择和表达,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刘俊谦的被控雕塑与郑守仪的模型作品在主体结构和造型选择上基本相同,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可以认定被控雕塑整体脱胎于模型作品。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案件分析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本案中,有孔虫模型作为对客观事物的艺术抽象和美学修饰的创作成果,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及独创高度的保护要求。
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通过对比被控雕塑与原告模型作品的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等因素,认定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法律责任的承担: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综上所述,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郑守仪诉刘俊谦、万利达公司、烟台环境办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是一起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对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遏制作用。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