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

一、案件背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纪伟(绰号“小太阳”),男,23岁,汉族,大专文化,某公司医药代表;金鑫(绰号“骆驼”),男,29岁,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

案发时间: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

二、案发经过

张纪伟、金鑫相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铭心赛车服务部碰面。

张纪伟驾驶无牌的HONGDA(本田)1000CC大功率二轮摩托车,金鑫驾驶套用粤NL8406号牌的YAMAHA(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自该车行出发。

二人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后,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至陆家浜路接人。

行驶途中,张纪伟、金鑫为了追求驾驶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的刺激,在多处路段超速行驶,在多个路口闯红灯行驶,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技能。

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纪伟、金鑫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

三、案件处理

抓捕经过:

民警接群众举报后,通过调取街面监控录像,锁定张纪伟重大犯罪嫌疑。

2012年2月5日21时许,民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1555弄33号5B室将张纪伟抓获到案,张纪伟如实交代其伙同金鑫追逐竞驶的犯罪事实,并向民警提供了金鑫的手机号码。

2012年2月6日21时许,金鑫接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与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纪伟、金鑫犯危险驾驶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案件关键点与法律依据

关键点:

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二人驾驶的是大功率改装摩托车,且存在无牌和套牌情况。

二人多处路段超速行驶,闯红灯,曲折变道超越其他车辆。

二人逃避民警检查,驾车逃离现场。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五、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纪伟、金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案件的具体判决结果未详细列出,但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可以推断二人将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六、案件启示

该案件警示广大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更不得超速、闯红灯等严重违章行为。同时,也提醒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纪伟、金鑫危险驾驶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罪案例,对广大驾驶员和相关部门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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