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质监行政处罚案

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质监行政处罚案是一个涉及食品生产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无锡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公司”)

被告: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新区质监局”)

二、案件经过

美通公司因超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生产速冻调理生肉制品,被新区质监局查处。新区质监局对其库存的成品采取了查封措施,但美通公司擅自转移了部分被查封的成品。新区质监局依法对美通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美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书,向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成立,即美通公司是否有未经许可从事冷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被告新区质监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处罚决定是否显失公平。

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双方观点及证据

原告美通公司观点:

该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而不是《食品安全法》。

该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原告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并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因此不应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该处罚决定书存在执法程序错误。被告在原告生产前期未予以制止,导致原告继续生产,并受到严重的行政处罚。

该处罚决定书显失公平。被告苛求原告应对食品生产许可十分了解不合情理。

证据:处罚决定书、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

被告新区质监局观点:

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美通公司确实存在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

适用法律正确。《食品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上位法,优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低位法。

原告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理解有误。只要从事了食品生产或者食品经营,即符合受处罚的主体和行为要件。

处罚程序合法。从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文书等方面,均符合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处罚是在案件事实完全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前提下作出的。

证据:营业执照、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生产流程场所照片、抽检产品的生产部门流转单及产品出厂检验记录、抽样取证单、生产部门流转单、进销存表、食品生产许可证请示、市局批复、产品标准评审稿及备案稿、许可证申领材料,以及证明原告美通公司擅自转移被查封物品的相关证据和证明处罚程序合法的相关文书等。

五、法院判决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美通公司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新区质监局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美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案例启示

该案提醒企业,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并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制度。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应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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