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是一个涉及劳动合同、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等问题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梁介树,男,19岁,住江苏省滨海县通榆镇西沙村。

被告: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莱茵达路。

案件起因:梁介树因患肾病综合症(足细胞病肾病,尿毒症前期)在医疗期内被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遂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

入职与合同签订:梁介树于2009年11月18日进入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存在争议。梁介树主张合同期限至2011年11月30日止,而公司则主张合同期限至2010年11月30日止。

患病与医疗期:梁介树于2010年5月初生病,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诊断为足细胞病肾病(尿毒症)。根据法律规定,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难以治疗的特殊疾病的劳动者,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梁介树认为其疾病属于大病,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

劳动合同终止: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以医疗期满为由终止了与梁介树的劳动合同。但梁介树认为其仍在医疗期内,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仲裁与诉讼:梁介树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不服,遂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梁介树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并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梁介树应享受的医疗期期限。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梁介树所患疾病属于特殊疾病,应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原件,且提供的复印件存在改动痕迹,故对梁介树主张的合同终止日期予以采信。因此,判决撤销公司作出的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四、后续发展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再次作出《劳动合同终止告知书》,载明医疗期已满,终止与梁介树的劳动合同。梁介树随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病假工资等。但法院认为,梁介树的医疗期已经于2012年5月初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梁介树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启示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医疗期及劳动合同终止等问题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在遭遇类似问题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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