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廉正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司法鉴定报告有效性的法律争议。
一、案件背景
原告: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是一家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企业。
被告: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是一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公司。
纠纷起因:国投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能通公司)存在建设合同承包纠纷,在此过程中,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廉正公司对自贡市舒平纸箱厂平基土石方工程中的土石方量进行司法鉴定。廉正公司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了《自贡华信伟业公司舒平纸箱厂平基土石方工程中土石方量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报告》)。
二、案件争议焦点
国投公司对廉正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主要认为司法鉴定人张纯光仅具有造价员资格,而不具备对平基土石方工程中土石方量的司法鉴定人资格,因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
廉正公司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无效;
由廉正公司退还鉴定费25000元。
三、被告答辩
廉正公司则辩称:
司法鉴定人张纯光具有工程造价审核资格,可以视为具有鉴定资质。
该公司于2010年6月10日接受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并按照司法程序进行了质证和现场踏勘,最终形成了鉴定报告。
国投公司对《司法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而不是直接起诉鉴定机构。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仅是诉讼证据之一,其不具有可诉性。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存在异议,应向原委托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或提出其他合法救济途径,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鉴定结论无效。
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裁定,驳回国投公司的起诉。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案件启示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之一,其有效性应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提出救济申请。
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资格,以避免因鉴定结论无效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自贡市自流井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廉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司法鉴定报告有效性的法律争议案件。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事人在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应采取的合法救济途径以及选择鉴定机构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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