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而被法院判决撤销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信息:黄仲华,女,农民,在四川省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工作。

被告信息:刘三明,男,个体工商户,系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的业主。

事故发生:2009年7月17日,黄仲华在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工作时受伤。

工伤认定与赔偿协议:

2009年8月3日,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向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黄仲华所受伤进行工伤认定。

2009年8月4日,在尚未得到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黄仲华与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加工厂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协议约定,除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厂方再支付黄仲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等合计4000元,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并约定黄仲华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提出任何经济赔偿。

二、案件进展

工伤认定与伤残等级鉴定:

2009年8月21日,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

2010年2月9日,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仲华为十级伤残。

仲裁与诉讼:

2010年5月11日,黄仲华向广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赔偿协议无效,但仲裁委不予受理。

随后,黄仲华以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向广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于2009年8月4日签订的赔偿协议。

三、法院判决

一审: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黄仲华在广汉市亿达胶合板厂已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并与厂方就赔偿事宜作了一次性了断,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判决驳回了黄仲华的诉讼请求。

二审:黄仲华不服一审判决,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但黄仲华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显著高于厂方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因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仲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黄仲华要求撤销赔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显失公平的认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金额明显低于黄仲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构成显失公平。这是法院判决撤销协议的主要依据。

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伤赔偿协议虽然具有一般合同的属性,但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因此,在协议金额显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协议。

法律程序:本案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等法律程序,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判决。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综上所述,黄仲华诉刘三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而被法院判决撤销的典型案例。该案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应确保协议金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避免构成显失公平而引发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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