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是一起典型的内幕交易犯罪案件。
一、案件背景
案发时间:2009年
案发地点:江苏省南京市
涉案人员:刘宝春(原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陈巧玲(刘宝春之妻)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经过
刘宝春参与重组洽谈:
2009年,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十四所)欲通过资产重组“借壳”上市,选择了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高淳陶瓷公司)作为重组对象。
刘宝春作为南京市经济委员会主任,受南京市政府指派,负责牵线联系十四所与高淳县政府洽谈重组事宜。
内幕信息形成与泄露:
在重组洽谈过程中,刘宝春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获悉了关于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刘宝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将该信息泄露给了其配偶陈巧玲。
陈巧玲进行证券交易:
在刘宝春的授意下,陈巧玲利用家庭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交易账户,通过出售所持其他股票、向他人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买入高淳陶瓷股票。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陈巧玲成功买入高淳陶瓷股票,并在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三、法律程序与判决
提起公诉: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宝春、陈巧玲犯内幕交易罪,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宝春和陈巧玲均辩称自己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内幕交易犯罪,且陈巧玲的辩护人认为指控其犯内幕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庭对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函件等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这些证据具有证明力。
一审判决: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宝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与陈巧玲共谋,在价格敏感期内利用该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法院判处刘宝春和陈巧玲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件启示
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该案表明,内幕信息的泄露和滥用会对证券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应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和保密工作。
提高法律意识:
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监管和执法: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是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它提醒我们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提高法律意识和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