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案件。

一、案件背景

案发时间: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

案发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黄浦区(原卢湾区)人民法院。

涉案人员:被告人万才华,原系上海国际集团工作人员。

二、案件经过

虚构借款事实:

2009年10月,被告人万才华因他人催讨欠款,为逃避日后在诉讼中所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虚构其向韩斌(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

指使虚假诉讼:

万才华指使韩斌以原告身份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款,并提请财产保全。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虚假诉讼被查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查实韩斌提起的系虚假诉讼,遂于2011年7月启动再审程序。

在再审诉讼中,韩斌提交撤诉申请,万才华亦无异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并准许韩斌撤诉。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经侦查将万才华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

审理过程: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后因上海市区划撤并,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万才华犯妨害作证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万才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护人提出异议,认为万才华妨害作证涉及的是民事案件,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尚无明确规定,故对起诉书指控万才华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提出异议。同时认为,韩斌在虚假诉讼中的主体身份是原告,而不是证人,故万才华指使韩斌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似更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才华为逃避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虚构借款事实,并指使韩斌以万才华等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妨害了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鉴于万才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才华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万才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启示

该案揭示了虚假诉讼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醒公众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逃避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共同营造诚信、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诉万才华妨害作证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案件,对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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