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焦建军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中山国旅)、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康辉旅行社)之间的旅游侵权纠纷案,是一个涉及旅游合同转让、旅游辅助人责任以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合同签订:2008年12月15日,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签订《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约定参加中山国旅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1日游活动,并交纳了4560元的团费。

合同转让:中山国旅未经焦建军同意,擅自将此次旅游业务转让给康辉旅行社。

事故发生:2008年12月26日晚,焦建军在康辉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乘坐的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焦建军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等多处伤害。

二、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焦建军起诉至法院,请求中山国旅与康辉旅行社连带赔偿意外保险金、泰国理赔款、医疗费等合计522437.16元。一审法院认为,中山国旅与焦建军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中山国旅未经焦建军同意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康辉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焦建军在旅游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损害,请求中山国旅与康辉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中山国旅、康辉旅行社连带赔偿焦建军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7060.96元。

二审:中山国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中山国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他人系违约行为。中山国旅作为旅游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康辉旅行社作为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案件分析

合同转让的效力: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中山国旅未经焦建军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康辉旅行社,该转让行为对焦建军不发生效力,中山国旅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辅助人的责任: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康辉旅行社委托的泰国车队作为旅游辅助人,其侵权行为导致焦建军受伤,应视为康辉旅行社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焦建军选择以侵权之诉作为其请求权基础,要求中山国旅与康辉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启示

该案提醒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让旅游业务。同时,旅行社应加强对旅游辅助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对于旅游者而言,在选择旅行社时应仔细审查其资质和信誉,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损害,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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