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克麦斯热那亚航运公司(Rickmers Genoa SchiffahrtsgesellschaftmbH&Cie. KG)、瑞克麦斯轮船公司(RICKMERS-LINIE GmbH&Cie,KG)与CS海运株式会社(CS Marine Co.,Ltd.)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国际海事法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事故概述:
2005年3月8日,马绍尔群岛籍“瑞克麦斯热那亚(Rickmers Genoa)”轮(以下简称“热那亚”轮)在连云港外海域与韩国籍“重阳(SunCross)”轮(以下简称“重阳”轮)发生碰撞。
碰撞导致“热那亚”轮1号舱发生爆炸和火灾,造成船体、货物巨大损失及一名船员死亡;“重阳”轮则沉没全损,除两名船员获救外,其他船员全部失踪。
涉事公司:
“热那亚”轮的登记船东为瑞克麦斯热那亚航运公司,光船承租人为瑞克麦斯轮船公司。
“重阳”轮的光船承租人为CS海运株式会社,船舶所有人为嘉星海运株式会社(后将与本次事故有关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了CS海运株式会社)。
二、案件经过
损害索赔:
瑞克麦斯热那亚航运公司和瑞克麦斯轮船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CS海运株式会社赔偿因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船舶修理费用、救助费用、燃油损失、船期损失、吊机费用、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等,共计27956939.27美元。
原告认为,“重阳”轮应承担75%的责任。
反诉提出:
CS海运株式会社对碰撞事实和原告索赔的主体资格无异议,但对损失金额提出异议,并认为“热那亚”轮爆炸起火并非由碰撞直接造成,且原告部分损失与碰撞无直接关联。
同时,CS海运株式会社提出反诉,要求两原告赔偿因碰撞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船舶价值损失、营运收入损失、船员人身伤亡赔偿以及油污清除费用等,共计4700000美元,并认为两原告应承担75%的责任。
三、案件审理与判决
审理过程:
上海海事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法院认为,本案为一起双方均负有责任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根据事故情况判定了双方的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判定,“热那亚”轮应对本次事故承担60%的责任,“重阳”轮应承担40%的责任。
对于CS海运株式会社作为“重阳”轮的光租承租人,是否符合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其符合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认定和裁决。
四、关键法律点分析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和经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在本案中,CS海运株式会社作为“重阳”轮的光租承租人,符合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资格。
救助款项的性质与责任限制:
救助款项通常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当被救助人将自己对外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碰撞对方赔偿时,该款项的性质已转化为碰撞事故所致的损害,碰撞对方就该款项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在本案中,虽然4522428美元的救助费用是本次碰撞事故而引发的,但被救助船舶是“热那亚”轮,救助方上海救捞局与被救助方热那亚公司存在救助合同关系。对CS公司而言,该款不是救助款项,而是基于船舶碰撞侵权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因此CS公司可以主张限制赔偿责任。
“先抵销,后限制”规则: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享受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销,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求金额之间的差额。
在本案中,双方均提出了索赔和反诉,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这一规则的应用。
综上所述,瑞克麦斯热那亚航运公司、瑞克麦斯轮船公司与CS海运株式会社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和大量证据的国际海事案件。通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不仅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也体现了我国海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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