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学位授予争议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何小强,男,23岁,汉族,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二、案件经过

就读与毕业:何小强自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通信工程专业,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得该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学位申请与拒绝: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但华中科技大学以何小强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为由,未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

法律途径:何小强因此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中科技大学依法定条件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争议焦点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未授予原告何小强学士学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

原告主张:何小强认为,华中科技大学没有法律依据地拒绝授予其工学学士学位,且英语四级考试并非国家教育考试,学校以此作为颁发学位证的标准是自行制定的“土政策”。

被告抗辩:华中科技大学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学校有权根据自身条件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是在法律授权之内,且已在学生手册和学校网站中公布,已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认定华中科技大学有权根据高校自身教学实际确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考核标准。同时,法院认为,将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不应干涉和影响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原则。因此,判决驳回原告何小强要求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

二审:

上诉理由:何小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与一审时相同,即认为英语四级考试并非国家教育考试,且学校未开设相关课程,因此将英语四级作为颁发学位证的标准是违法的。

二审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为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位授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尽到告知义务。

五、案件启示

学术自治原则:高等院校在学位授予方面具有学术自治权,有权根据自身教学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

合法性审查原则:学位授予类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应以合法性审查为基本原则,不应干涉和影响高等院校的学术自治原则。

告知义务:高等院校在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时,应确保相关标准已向学生公布并尽到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学位授予争议的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位授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维持了原判。该案提醒高等院校在学位授予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自治原则,并尽到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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