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是一起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和所有权确认的法律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胡田云,女,因与被告汤锦勤、王剑峰发生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汤锦勤,男,王剑峰的前夫;王剑峰,女,汤锦勤的前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2期(总第182期)。
二、案件事实
房屋共有与离婚分割:
汤锦勤与王剑峰原为夫妻,共同拥有位于兰溪市曹家路13号的二间三层房屋。
200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屋的第二层归王剑峰所有,第一层、第三层归汤锦勤所有,楼梯间双方共同使用。如房屋拆迁,经济补偿费分三分之一给王剑峰。
再婚与房屋拆迁:
2004年3月,汤锦勤与胡田云登记结婚。
2006年7月,因曹家路拓宽需拆迁该房屋,双方在当地村委会的安排下签订协议,约定新建房屋的相关事宜。
新建房屋与协议纠纷:
拆迁后,汤锦勤在村安排的土地上建造了位于兰溪市莲花新区福兴村27幢1号的房屋。
汤锦勤与王剑峰于2006年7月8日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协议,约定新建房屋的一至二层归汤锦勤所有,二层以上归汤弘波(双方儿子)所有。
胡田云认为该协议侵犯了其与汤锦勤的共有权益,遂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
胡田云作为汤锦勤的现任妻子,是否享有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汤锦勤与王剑峰签订的关于新建房屋分割的协议是否有效。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认为原房屋是汤锦勤与王剑峰的共同财产,拆迁后所得的补偿金及新建房屋是物的形态转变。
汤锦勤、王剑峰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处分权,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决驳回胡田云的诉讼请求。
二审: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认为源自原房屋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权益属于汤锦勤与王剑峰共有,其两人有权就安置权益的具体落实和分配进行协商确定。
胡田云作为汤锦勤的现任妻子,虽对新建房屋有一定贡献,但不足以作为其享有房屋所有权份额的依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房屋拆迁安置权益是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
在本案中,汤锦勤与王剑峰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其共有的房屋拆迁安置权益进行处分。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情形,故协议有效。
六、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和所有权确认的纠纷案件。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判决汤锦勤与王剑峰签订的协议有效,胡田云不享有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份额。该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提醒人们在处理共同财产和签订相关协议时要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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