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商标侵权的重要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住所地位于台湾台北县中和市。

被告: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二、案件起因

大宇公司自1989年起自主开发研制并销售了8款“大富翁”系列电子游戏软件,在市场上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具有产品识别性。2005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大宇公司取得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

然而,2005年6月,大宇公司发现盛大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推出网络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与大宇公司的“大富翁”电子游戏同属“(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的服务项目。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富翁”与“大富翁”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并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用户造成了混淆和误解。因此,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

三、双方主张及证据

大宇公司主张:

要求盛大公司立即停止侵权。

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其他损失人民币44825.3元(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提交了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律师函、电子邮件打印件、法律服务协议、费用收据等证据。

盛大公司辩称:

“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盛大公司有权正当使用。

游戏名称“盛大富翁”系由盛大的企业字号“盛大”和通用词汇“富翁”两部分组成,属合理使用,且与原告大宇公司的商标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盛大公司的企业字号“盛大”已经注册了商标,而且在业内有知名度,不会造成与大宇公司商标的混淆。

盛大公司已经注册了许多与“盛大”有关的游戏商标,“盛大富翁”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已经得到了商标局的受理。

大宇公司的“大富翁”文字仅在其单机版游戏上使用过,还是作为商品名称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其单机版游戏上使用的商标是“softstar”,而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上从未推出过产品,也未使用过涉案商标。

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关于“大富翁”是通用名称的报道、杂志文章、专利资料、商标注册证等,以证明其主张。

四、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从“大富翁”游戏的产生、流传、发展角度分析,以及原告将“大富翁”作为游戏名称使用的方式和相关公众对“大富翁”的认知三方面,认定“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名称。同时,法院又从被告的实际使用方式分析其是合理使用还是商标侵权。法院认为,在服务商标与游戏名称并存情况下,他人使用游戏名称表示提供服务中的游戏类型、性质、内容、规则,并且标明服务来源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五、案件意义

此案涉及一类游戏名称的认定及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问题,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该案也提醒企业在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时,需要充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使用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标侵权纠纷。

综上所述,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商标侵权案件,对于理解商标合理使用和判断商标侵权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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