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镇江新概念药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涉及老字号企业权益保护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方: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老一正斋公司”)
历史沿革:唐老一正斋公司始创于清康熙初年,专注于生产销售“一正膏”膏药,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商标与知名度:1930年注册了“唐萼楼肖像”商标,1994年恢复注册“唐老一正斋”商标。其“一正膏”膏药中外驰名,且“唐老一正斋”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其旧址是镇江市文物保护单位,其膏药制作技艺也被列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被告方:
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集团公司”)
一正集团吉林省医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正科技公司”)
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其镇江新概念药房
二、案件争议焦点
商标与字号使用:唐老一正斋公司主张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一正”字号,并在膏药上使用含有“一正”汉字的名称,与其知名商品名称“一正膏”混淆,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销售行为:唐老一正斋公司认为江苏大德生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及其镇江新概念药房销售上述侵权产品,构成共同侵权。
三、被告方抗辩理由
合法使用: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是在当地工商部门经合法登记取得企业名称权的,且其“一正”、“一正消”、“一正春”等商标是经依法注册并被核准使用的。
商标差异:唐老一正斋公司的“唐萼楼肖像”商标与其“一正”汉字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成、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均不相似。
商品差异:两种商品在外包装、商品的实体形态、视觉上差别很大,不会产生误认。
老字号身份:唐老一正斋公司是“中华老字号”会员单位,而非“中华老字号”,不应该受到特别保护。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案件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综合考量了唐老一正斋公司的历史沿革、社会影响力范围、一正集团公司和一正科技公司的商品知名度范围以及其是否具有攀附老字号企业现有商誉的主观故意等因素。
二审:案件后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部分判决,对于具体判决结果,由于未提供完整的判决书内容,因此无法准确给出。但一般而言,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抗辩理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五、案件启示
老字号保护:本案凸显了对老字号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老字号企业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品牌价值,应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商标与字号规范使用:企业在使用商标和字号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与已有知名品牌产生混淆和冲突。
诚信经营:企业应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所述,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吉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对于加强老字号企业保护、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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