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个涉及多方责任和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信息:

范茂生、纪美华:死者范玉金的父母。

何素改:死者范玉金之妻。

范轩齐:死者范玉金之子。

被告信息:

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袁集乡电信分局(以下简称袁集乡电信分局)。

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以下简称电信局)。

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站)。

案件起因:

2007年12月16日,范玉金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林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KM+500M处时,撞上了路中的电线杆,导致范玉金死亡。原告方认为,造成范玉金死亡的主要责任在被告电信局和公路站,因此提起诉讼。

二、被告辩称

电信局辩称:

范玉金并非因撞在电线杆上死亡,而是因醉酒驾车导致。

电线杆是在15年前按标准于路边埋设的,2004年道路扩建后导致电线杆相对位移于路基之内,但电信局并未收到要求迁移电线杆的通知。

因此,电信局认为自己在该事故中无责任,应驳回原告对电信局的诉讼请求。

公路站辩称:

电杆的所有人是电信局,公路站不应作为被告。

公路站在公路管理上不存在瑕疵,且涉案电杆的管理不适用《公路法》的规定。

三、法院查明事实

事故现场情况:

范玉金确为撞到电线杆而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电线杆位于路面仅35厘米的路基上,且路面与路基基本一平。

责任认定:

电杆的产权单位为电信局,该路段的管理单位为公路站。

根据有关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设置电杆及其他有碍通行的设施。公路因社会发展需求拓宽后相对位移于路面的电杆必须及时移开。

电信局作为涉案电杆的产权单位,知道也应该知道涉案电杆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本应及时迁移但未迁移,因此应承担未尽管理和注意义务而产生的相应赔偿责任。

公路站虽然作为涉案路段的管理单位,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畅通的责任,但对电信局没有管理的权能。且2004年淮阴区委区政府召开公路建设有关会议已确定拓宽该公路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公路站虽未再行通知电信局迁移电杆,但在此情况下亦可不再承担责任。

范玉金酒后驾车直接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法院判决

赔偿金额:

法院认定原告方因范玉金死亡而造成的各项损失中,范轩齐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380954.6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

责任比例:

法院判令电信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52881.84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两项合计162881.84元。

驳回诉求:

法院驳回了原告方对公路站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方关于胎儿生活费(因尚未出生,生活费尚未发生)的诉讼请求,建议可待胎儿出生后另行主张。

五、后续发展

四原告及被告电信局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四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判令电信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精神抚慰金数额偏低,请求二审改判。而电信局则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

综上所述,范茂生等诉淮安电信分公司淮阴区电信局、淮安市淮阴区公路管理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多方责任和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经过法院查明事实和责任认定后,最终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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