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洋公司)诉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票据权利与基础民事权利分离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合同签订:2010年3月6日,达洋公司与博西公司分别签订了关于西门子冰箱/洗衣机、热水器/厨房电器、博世冰箱/洗衣机/酒柜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达洋公司给付博西公司预付款,博西公司再根据达洋公司的订单供应家用电器。
票据流转:2010年7月,达洋公司向郭鹏飞支付29万元,取得一份出票人为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6月22日、票号为GA0101930426、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12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达洋公司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货款给付博西公司。博西公司接收后将其背书给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西华公司)。
票据贴现与除权:2010年7月23日,博西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以下简称滁州中行)申请贴现,滁州中行经查询无误后,给付了博西华公司贴现款。然而,在滁州中行持有该银行承兑汇票并给付贴现款后,该票据的背书人长治市鸿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腾公司)以遗失为由,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杏花岭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杏花岭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并于2010年10月20日公告。
票据退还与纠纷产生:滁州中行于2010年11月得知上述情况后,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退还博西华公司,博西华公司又退还给博西公司。博西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将该银行承兑汇票退还给达洋公司,并出具退票说明,称因该银行承兑汇票被除权,决定从达洋公司预付款中扣除30万元。达洋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与理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票据权利丧失:票据自法院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本案中,博西华公司作为持票人,在票据被除权后丧失了票据权利。
基础民事权利保留: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达洋公司与博西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仍然存在,达洋公司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
博西公司行为分析:博西公司在接收票据并背书给博西华公司后,因票据被除权而退还票据并扣除预付款的行为,虽然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但损害了达洋公司基于基础合同享有的民事权利。
判决结果:因此,法院判决博西公司不得扣除达洋公司相应货款,并要求博西公司继续履行货物供应义务。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达洋公司请求法院判决博西公司不得扣除其相应货款的诉讼请求未能明确基于何种法律关系(票据关系或基础合同关系),且其已持有该银行承兑汇票并可向交易相对人主张权利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故法院未直接支持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但法院明确了达洋公司有权依据基础合同向博西公司主张民事权利。
三、案件启示
票据权利与基础民事权利分离:本案强调了票据权利与基础民事权利的分离原则。即使票据权利丧失,持票人仍可根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的谨慎使用:公示催告程序虽然可以保护失票人的权益,但也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因此,在申请公示催告前,应谨慎核实票据的流转情况。
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在买卖合同等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因票据等问题引发纠纷,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长治市达洋电器有限公司诉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它提醒我们在商业活动中要谨慎使用票据和公示催告程序,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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