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是一个涉及企业产权转让中挂牌信息公告变更效力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周益民
被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
案件起因:华融信托作为银联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联交所在其网站及交易大厅发布了将所拥有的银联数据公司450万股股权挂牌转让项目的信息公告。公告中明确了挂牌期满日、交易方式等关键信息。然而,在公告期间,联交所和华融信托对挂牌信息进行了变更,引发了周益民的不满和诉讼。
二、案件经过
初次公告:2009年8月28日,联交所在其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和《中国证券报》上发布了华融信托持有的银联数据公司450万股股权的挂牌转让信息,挂牌期满日为同年9月25日,交易方式为“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信息变更:2009年9月22日,联交所在其网站及交易大厅发布了上述股权交易信息的变更公告,将挂牌期限变更为2009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交易方式更改为“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周益民举牌:2009年9月25日,周益民委托联交所的执业会员上海泰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联交所递交了挂牌资料,并支付了保证金。
竞价交易:2009年12月11日,联交所对华融公司挂牌出让的450万股银联公司的股权举行竞价交易,周益民参与了竞价过程,但最终由案外人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股权。
提起诉讼:周益民认为联交所和华融信托变更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无效,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
产权转让过程中信息公告是否可以变更、如何变更,应遵守何种规则。
联交所和华融信托变更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是否有效。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联交所对于信息公告变更已尽到其合理的通知义务,而原告周益民作为系争产权的竞买人,产权信息的变更与其投资决策具有紧密联系,周益民对信息变更却未予以适当关注,有违常理。本案系争产权系经公告后,由各竞拍人提出举牌申请并实际参与竞拍后成交。整个竞拍过程经产管办监督及公证处公证,符合法定程序。法院据此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股权转让信息公告实际是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在我国相关法律及产权交易规则未对挂牌信息公告的变更情形及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时,可在不影响举牌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适度保护产权转让人的交易自由。在产权交易机构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信息公告的变更并不实质性地损害意向受让人的权益,故在产权出让机构作出合理解释并履行一定程序义务之后,可予以准许。二审法院认为,联交所和华融信托变更挂牌转让信息公告内容的行为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与现行的产权交易规则亦不相悖,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件启示
企业产权转让中的挂牌信息公告应认定为要约邀请,这种通过产权交易所向不特定主体公开发布的特殊要约邀请对产权转让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在产权交易机构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如果不实质性损害意向受让人的权益,可适度保护产权转让人的交易自由,挂牌信息公告可以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收到正式意向申请之后,涉及实质要件变更的,应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因此而致使意向受让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是一个涉及企业产权转让中挂牌信息公告变更效力的典型案例,该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对于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