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是一起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能科贸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产局”)作出的沪知局处字〔2008〕第2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动力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案件经过
全能科贸公司诉称,其从未生产制造、经营销售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名称为“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专利号为ZL200510029351.6)无标产品,市知产局所作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全能科贸公司根据案外人宁波荣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的许可,实施其“空调节能雾化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720106248.1)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730110936.0),经营“空调节能雾化器”产品,应受法律保护。全能科贸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基于公知技术并有所创新,生产的产品先于佳动力公司的产品,且在结构、名称、商标等均与佳动力公司的专利或产品不同。因此,全能科贸公司认为市知产局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不合法,故请求撤销市知产局于2009年6月19日作出的沪知局处字〔2008〕第2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市知产局辩称,其作出沪知局处字〔2008〕第22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维持该决定。市知产局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其职权依据、执法程序证据以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以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三、法院审理与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展开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决定了全能科贸公司是否构成对佳动力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经庭审查明,涉案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明确规定了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的具体技术特征。而全能科贸公司的涉嫌侵权产品实物及说明书显示,其产品的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发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法院认定全能科贸公司对佳动力公司构成侵权,市知产局的处理决定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驳回了全能科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市知产局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四、案件启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需要准确理解并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技术特征的对比:在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需要将其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对比,看其是否全面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合法性的全面审查: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法院需要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包括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等方面。
综上所述,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它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准确理解并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仔细对比,并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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