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

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是一起涉及信用卡被盗刷后责任归属问题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蔡红辉,男,机关工作人员。

被告:金才来,个体工商户,经营宁波市鄞州邱隘金凤珠宝店。

案发时间:2009年5月16日至5月19日。

案发地点:宁波市邱隘镇。

二、案发经过

2009年5月16日22时30分许,蔡红辉驾车在宁波市邱隘镇方庄社区路边停车时,被案外人汪成楠等四人劫持。汪成楠等四人抢走蔡红辉信用卡6张,逼迫其说出密码并限制其人身自由。

5月17日9时,蔡红辉被解除人身限制后立即报案。

5月19日上午8时19分、8时20分,蔡红辉的信用卡被他人在金才来经营的宁波市鄞州邱隘金凤珠宝店进行了刷卡消费,其中鄞州银行信用卡消费75000元,中国银行信用卡消费3670元,POS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为“刘明”。

三、争议焦点

对于既设定了密码又预留了签名的信用卡,犯罪分子以胁迫信用卡所有人的手段获得该卡密码后,在信用卡特约商户处消费,签名与预留签名不符,商户没有核对信用卡使用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导致信用卡所有人财产受到损失,商户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审理

原告蔡红辉诉称,其信用卡在金才来处被盗刷,金才来未审查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也未对持卡人的身份证进行核对审查,导致原告财产受损,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金才来辩称,法律并未禁止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费,且信用卡上也无法显示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持卡消费人是否是原告蔡红辉本人。此外,原告被盗刷的两张信用卡均是凭密码消费,而不是凭签名消费,故原告经济损失与被告无关。

法院查明,宁波市工商银行委托宁波银联商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邱隘金凤珠宝店签订的《宁波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商户应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的签字是否一致。而本案中,持卡人在POS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不符,也与信用卡正面的拼音明显不同,因此应认定被告未进行认真审核。

五、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金才来作为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未按照协议规定核对持卡人签名,导致蔡红辉财产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考虑到蔡红辉虽设定了密码,但在犯罪分子的威胁之下透露了密码,故应适当减轻金才来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情全面分析,法院酌定金才来应对蔡红辉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关于蔡红辉损失的计算问题,涉案信用卡在金才来处刷卡消费的金额为78670元,但应扣除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的金饰价值合计42693元,以及罪犯自愿退赔的黄金项链按刷卡消费额占全部损失的比例折算扣减后的金额。因此,蔡红辉信用卡消费损失的金额应认定为31810元。按照金才来承担60%责任计算,应赔偿蔡红辉19086元。

六、案件启示

该案例提醒特约商户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核对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预留签名是否一致,以避免因未尽审核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提醒信用卡持卡人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在胁迫等情况下泄露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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