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
原告:杨珺
被告: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房地产公司”)
案件起因:2006年3月25日,原告杨珺与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东台市水景湾10号楼A室房屋一套,并于同年5月至9月进行了精装修。在装修、居住过程中,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墙体裂缝、窗户渗漏等问题,多次报修后,被告虽进行了维修,但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二、案件进展与证据
鉴定报告:原告申请对墙体裂缝渗漏的原因及维修方案进行鉴定。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SF207078-1号鉴定报告,认定墙体裂缝主要是因温度变化时结构材料的不均匀收缩所致,屋面未作保温层和墙体砌筑质量较差导致楼层温度裂缝明显,而墙体裂缝是窗户部位产生渗漏的直接原因。
证据提交:
原告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提交了勘察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用以证明房屋质量合格,不存在问题。
三、双方争议焦点
房屋质量是否合格: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缺陷,被告则认为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是否应承担修复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修复房屋裂缝及相关费用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被告则认为其仅在保修期限内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维修责任,且屋面未做保温层符合设计要求和规定,不是其过错。
四、法院判决与依据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交了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但这些材料在商品房工程质量相关的诉讼中仅属于诉讼证据,对法院不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经查明,房屋确实存在裂缝、渗漏等客观事实,且该客观事实确属于施工导致,因此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也约定了在房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东盛房地产公司对原告杨珺的房屋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被告还需赔偿原告因裂缝渗漏造成的损失。
五、案件启示
开发商责任: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如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购房者权益:购房者在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开发商报修,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开发商未能履行修复义务,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适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因此,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它提醒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应重视房屋质量问题,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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