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09年6月17日17时30分左右,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丘汽运公司)的司机鲍士许驾驶豫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时,因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葛信国(葛宇斐之父)驾驶的苏DR5853号轿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被鲍士许驾驶的车辆撞击,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史永娟(葛宇斐之母)当场死亡,葛信国、葛宇斐受伤。
二、案件进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葛宇斐认为,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涉案事故受害人就交强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交强险赔偿限额优先赔偿伤者葛宇斐,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赔偿死者史永娟。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葛宇斐受伤。鲍士许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葛信国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士许系沈丘汽运公司雇用的司机,案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沈丘汽运公司负担,沈丘汽运公司应对葛宇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沈丘汽运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沈丘汽运公司应对葛宇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对于沈丘汽运公司、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认可的葛宇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葛宇斐主张的营养费,考虑到其受伤情况,结合其出院医嘱,其主张并无不当。对于葛宇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其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痛苦程度以及伤残等级,酌定为7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予以赔付。
四、案件启示
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行驶标准,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综上所述,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是一起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例,它提醒人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正确认定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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