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件。

一、案件背景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国知名服装生产企业)

被告: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09年9月22日

二、案件事实

商标情况: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依法注册了鳄鱼图形及文字系列商标,包括第141102号“LA-COSTE”文字商标、第141103号图形商标、第1318589号图形商标、第G581924号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即服装、鞋、帽,且均在有效期内。

侵权行为:

原告发现被告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以下简称龙华市场)内的商铺以低廉的价格公开销售带有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的服装。

原告曾两次致函被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证据提交:

原告提交了包括购物发票、公证书、被控侵权服装及包装袋照片等证据,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抗辩

被告身份与职责:

被告是组织市场内经营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企业法人,主要职责是服务和管理,本身不具有销售经营权。

已尽管理义务:

被告已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场内经营者有义务遵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不制假、不售假、不存假、不欺诈”。

在收到原告函件后,被告已立即回函,并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让有侵权嫌疑的相关经营者签署了保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侵权、销毁存货。

被告已终止与部分侵权商铺的协议,并要求其他商铺作出保证。

四、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拉科斯特公司系法国知名服装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享有四个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

法院认为,被告龙华公司作为龙华市场的管理者,对市场内商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侵权的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龙华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

五、案件启示

加强商标保护意识:

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并维护商标权,以防止他人侵权。

市场管理者责任:

商品市场的管理者应对市场内商铺的侵权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否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严厉打击侵权行为:

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商标侵权案件,对于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明确市场管理者责任以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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