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一、案件背景
案发时间:2006年12月至2008年8月期间。
涉及主体:被告单位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共软公司”),被告人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
案件起因:成都共软公司及上述被告人未经微软公司许可,复制并发行了多款“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计算机软件。
二、案件经过
侵权行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修改浏览器主页、默认搜索页面、捆绑其他公司软件等形式,在“番茄花园”版软件中加载了多家单位的商业插件,并通过互联网在“番茄花园”网站、“热度”网站发布供公众下载。
下载次数:多款“番茄花园”版软件被大量下载,其中洪磊负责制作的软件累计下载71583次,梁焯勇负责制作的软件累计下载8018次,郑国槟(另案处理)负责制作的软件累计下载117308次。
非法所得:被告单位成都共软公司从多家单位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24287.09元。
三、司法程序
提起公诉:2009年6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遂判决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8772861.27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孙显忠、洪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天平、梁焯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生效:本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意义
法律意义:本案是我国通过刑事司法保护途径打击大规模软件网络盗版行为的一起成功案例,反映了我国严格履行国际公约,对国外著作权人给予平等保护的司法政策。
社会意义:该案的判决给那些寄希望于通过盗版获取非法利益的网站和其他侵权者敲响了警钟,对正在从事假冒或盗版活动的不法分子产生了重要的警示作用,同时也对那些依附网络盗版的寄生行为产生了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是一起具有重大法律和社会意义的案件,它彰显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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