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基本事实
该案涉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商网络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青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山东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奥商网络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是否通过技术手段,在百度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从而构成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具体而言,百度公司发现,当网络用户通过山东省青岛市网通接入互联网,登录百度网站进行关键词搜索时,会在搜索结果页面弹出与搜索结果无关的广告页面。这些广告页面包括“打折机票抢先拿就打114”、“找好工作到半岛人才网”等,且这些广告页面与联通山东公司的下属网站青岛信息港具有相同域名。百度公司认为,这些广告页面的弹出并非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本身安装程序所导致,而是奥商网络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的人为干预。
二、法律分析与适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奥商网络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在百度公司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页面,这种行为干扰了百度公司正常的搜索结果展示,误导了网络用户,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可以认定奥商网络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百度公司请求判令奥商网络公司、联通青岛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和因本案的合理支出1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奥商网络公司和联通青岛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自网站首页位置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刊登时间为连续的十五天),并酌定赔偿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同时驳回百度公司要求赔偿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涉及的其他公司
关于青岛鹏飞国际航空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旅游公司”),虽然在问题中被提及,但根据目前可获取的信息,该公司并未直接参与上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百度公司曾请求判令鹏飞旅游公司在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鹏飞旅游公司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因此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与影响
加强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与监管: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自律与监管的双重保障。本案提醒互联网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内部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
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边界: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技术中立原则常常被提及。然而,本案表明,技术中立原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可以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随意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素养和前瞻性,能够准确识别并打击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所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该案的审理不仅维护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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