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第一百二十四条,主要涉及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主体明确:首先,条款中提到的“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是特定的责任主体。保证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人,而连带债务人则是指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人。这两类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2. 时间节点:“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这一表述明确了时间点。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正式结束、破产人的财产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分配之后,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才开始显现。
3. 责任内容:条款指出,这些主体“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能完全实现其债权(即有部分或全部债务未得到清偿),那么这部分未清偿的债务将由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继续承担。
4. 法律依据:这一责任的承担是“依法”进行的,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保证了责任承担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综上所述,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具有继续清偿的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实现的债权能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实现。同时,它也提醒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在提供担保或承担共同债务时要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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