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零六条解读-涉及企业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这段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六条,涉及企业破产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的责任问题。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可能会达成和解协议。这种协议通常包括债务重组、债务减免等条款,目的是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同时尽可能满足债权人的权益。这里的“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指的是根据协议规定被减少或免除的那部分债务。

2. 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这指的是和解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条款和条件都已经被完全履行和实现的时间点。只有当和解协议得到全面执行,相关条款所设定的义务都得到满足,才能认为协议已经“执行完毕”。

3. 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一旦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对于那些根据协议被减免的债务,债务人就不再负有清偿的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不能再要求债务人对这些已减免的债务进行偿还。这一规定为债务人提供了明确的责任界限,有助于其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这一条款的核心意义在于明确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对于根据协议减免的债务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这既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和解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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