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一零五条解读-描述了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五条,描述了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一种可能性。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这指的是当一个企业(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等原因,被债权人或企业自身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且法院已经正式受理了这一申请。受理破产申请是启动破产程序的第一步。

2. 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即面临破产的企业)可能会与它的所有债权人(即那些企业欠钱的人或机构)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就如何处理这些债权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自行达成协议,那么这将为接下来的破产程序提供一个新的方向。

3.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一旦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达成了协议,他们可以共同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法院对这一协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且能够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将会裁定认可这一协议。

4. 并终结破产程序:如果协议得到了法院的裁定认可,那么原本正在进行的破产程序将会被终结。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按照常规的破产流程进行清算或重组,而是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来执行相关的债权债务处理措施。

总的来说,这一条款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个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的机会,从而有可能更灵活地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并减少破产程序可能带来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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