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零一条,涉及到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和解债权人:指的是在破产和解程序中,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他们同意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如延期偿还、部分减免等,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
2. 债务人的保证人:指的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代为偿还债务。
3. 其他连带债务人:指的是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某项债务的其他方。在连带债务关系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全额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连带债务人追偿。
4. 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这意味着和解协议虽然对债务人和和解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调整,但这种调整并不改变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原有权利。换句话说,即使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债权人仍然有权向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追偿,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综上所述,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和解债权人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权利时不受和解协议的限制。这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和解协议的达成而损害其对其他责任方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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