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内容的解读:规定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对相关方的约束
1. 和解协议的约束力:
一旦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它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所有和解债权人都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必须得到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违反。
2. 和解债权人的定义:
和解债权人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没有通过财产担保来保障其债权,而是在债务人破产时希望通过和解来回收债权的人。
3. 和解债权人的权利行使:
如果和解债权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其债权,那么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他们是不能行使任何权利的。这是因为,和解协议是基于已申报的债权来制定的,未申报的债权在协议中无法得到体现和保护。
然而,如果和解协议已经执行完毕,那么这些未申报的和解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和解协议中规定的清偿条件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这意味着,尽管他们错过了申报债权的时机,但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他们仍然有机会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来回收部分或全部债权。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了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债权人的定义以及他们在和解过程中的权利行使规则,为破产和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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