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七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内容的解读:规定了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所需满足的表决条件。
1.表决主体与比例要求:
首先,参与表决的必须是出席了债权人会议的、并且依法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未出席会议或不具备表决权的债权人不能参与此表决过程。
其次,和解协议的通过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的支持。这意味着,在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中,必须有超过一半的人数对和解协议表示赞同。
2.债权额占比要求:
除了人数上的过半数要求外,还需要满足债权额的比例要求。即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这里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指的是那些没有通过财产担保来保障的债权。
3.表决结果的意义:
当债权人会议按照上述条件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时,该和解协议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后续处理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
如果和解协议未能满足上述表决条件,那么它将无法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债务人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如破产清算、重整等)来解决其财务问题。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所需满足的严格表决条件,确保了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和解过程中,债权人的意见和利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