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解读:
本条规定了债务人申请和解的两种情形以及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和解的两种情形:
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在面临财务困境时,可以选择不经过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而直接依据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这是一种主动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和解,以避免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方式。
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受理,但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仍然有机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这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提供了一个额外的和解机会,以尝试通过和解来解决债务问题,避免最终的破产宣告。
2. 申请和解时应提交的材料:
和解协议草案: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为了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而提出的初步方案,其中应包含债务清偿、债务重组、债权调整等具体内容。这个草案将作为后续和解谈判和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基础。
综上所述,这一条规定为债务人提供了两种申请和解的途径,并明确了申请时应提交的主要材料。这些规定为债务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来应对财务困境,同时也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通过和解解决债务问题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债务人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合适的申请和解时机,并认真准备和解协议草案,以提高和解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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