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解读-涉及到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并明确了在某些情况下,重整程序应当被终止,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解读:

本条涉及到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并明确了在某些情况下,重整程序应当被终止,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重整计划草案”的概念。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重整计划草案是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提出的,旨在通过调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营策略等方式,使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从而避免破产的一种方案。

根据该法条,存在两种情况会导致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这意味着,在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后,如果它未能得到相关利益方的认可(如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同时也未能按照法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的特别批准,那么重整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法院将裁定终止该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这种情况指的是,即使重整计划草案在某一阶段(如债权人会议)获得了通过,但在后续的审批环节中(如法院的批准程序),如果它未能获得必要的批准,那么重整程序同样会被终止,债务人将被宣告破产。

总的来说,这条法律规定为破产重整程序设定了明确的终止条件,确保了当重整计划无法得到有效实施时,能够及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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