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解读:
主要关于重整计划中社会保险费用的规定
首先,法条明确提到“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这意味着,在重整计划中,债务人不能通过计划来减免其欠缴的某些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这里的“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指的是除了该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外的其他社保费用。换言之,重整计划不能减免那些未被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允许减免的社保费用。
其次,法条还规定“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这表示,那些对前述不得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用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过程中没有投票权。这样的规定可能是出于保护这些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因为他们的债权涉及的是重要的社会保险费用,这些费用通常与员工的福利和权益密切相关。通过排除他们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中的参与,法律确保了这些费用的支付不会受到重整过程的影响。
总的来说,这一法条旨在保护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并确保相关债权人在重整过程中的权益得到妥善维护。它体现了法律在平衡债务人重整需求和保护员工及债权人利益之间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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