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解读-本条详细描述了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如何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与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解读:

本条详细描述了在企业重整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如何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讨论与表决。

首先,法条明确指出了参与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特定的债权分类进行分组,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这样的分组表决机制有助于确保不同类型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考量和平衡。

接着,法条列举了四种主要的债权分类:

1.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这类债权通常指的是那些有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担保的债权,如银行贷款等。在重整过程中,这类债权人的权益往往与担保物的价值密切相关。

2.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福利和补偿金:这包括欠付的工资、医疗和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这些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债权,因此在重整计划中具有重要地位。

3. 债务人所欠税款:这是指企业欠缴给国家的税款。在重整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这类债权,既关系到国家的财政利益,也影响到企业的重整效果。

4. 普通债权:除了上述三类特定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通常被归类为普通债权。这类债权在重整计划中的处理相对更为灵活。

此外,法条还规定,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立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单独表决。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那些债权金额较小、但数量众多的债权人的利益,确保他们的声音在重整过程中不被忽视。

总的来说,这一法条通过明确不同类型的债权分类和表决机制,为企业的破产重整提供了清晰、公正的操作框架,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促进重整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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