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八十条解读-本条主要讲述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解读:

本条主要讲述了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重整计划草案”。在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是一个详细的方案,它提出了如何拯救企业、如何调整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何恢复企业的经营能力等具体措施。这个草案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必须经过相关方的讨论和表决,最终由法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接下来,我们看法条的具体内容。它分为两种情况:

1. 如果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那么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债务人自己制作。这意味着,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如果法院允许债务人继续自行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那么债务人就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

2. 如果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那么重整计划草案则由管理人制作。管理人是法院在破产程序中指定的专业机构或个人,他们的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需要根据他们对债务人实际情况的了解和评估,制定出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

总的来说,这个法条明确了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主体,确保了重整计划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管理人,他们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时,都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以确保重整计划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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