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解读-关于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以及为继续营业借款设定担保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解读:

本条主要关于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以及为继续营业借款设定担保的规定。

1. 担保权暂停行使:

在企业进入重整期间,法律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担保权做出了限制,即这些担保权暂停行使。这意味着,尽管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的某些财产拥有担保权(如抵押权、质权等),但在重整期间,他们不能立即行使这些权利来处置担保物。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的资产稳定性,防止因担保权的行使而导致企业重要资产的流失,从而确保重整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2. 担保权恢复行使的条件:

尽管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原则上暂停行使,但法律也考虑到了担保权人的利益。如果担保物存在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且这种减少足以危害到担保权人的权利时,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这一规定平衡了债务人资产保护和担保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它允许担保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因担保物价值的减少而遭受损失。

3. 为继续营业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可能需要为企业的继续营业而筹集资金。为此,法律允许债务人或管理人为这些借款设定担保。

这一规定有助于债务人获得必要的融资支持,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从而为重整成功创造更好的条件。同时,通过设定担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新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旨在平衡重整期间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既保护债务人的资产稳定性,又考虑担保权人的权益保护,同时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提供融资支持。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重整程序中关于担保权处理的重要法律框架。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若您有法律需要,请点击西安君成律师团队网站,联系李律师,给您专业解答

网站:www.juscaselaw.com

公众号: 君成case

电话:18681949144

西安君成律师团队

石安妮律师:经济法硕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等复杂商事法律事务。

井垸律师,法学学士,党员律师,擅长民商事争议、房地产纠纷、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谈判技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

李思霏律师 ,擅长民商事诉讼,离婚财产,刑事辩护,公司法,知识产权及争议解决,尽职调查报告,合同起草与审查,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调解技巧,为企业提供全面的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范围: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无罪辩护、取保候审、刑事辩护、法律顾问、法律服务、劳动仲裁、劳动争议、调解等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