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四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解读:
本条主要涉及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或清算过程中对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被法院指定,负责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债务人的财产,确保其在破产过程中不被非法转移、隐匿或损毁,同时维护债务人的营业,以便最大化债务人的资产价值,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尽管管理人有责任管理债务人的营业事务,但法律也允许管理人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债务人的原有经营管理人员来继续负责营业事务。这是因为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通常对企业的运营有深入的了解和丰富的经验,他们的参与有助于保持企业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提高重整或清算的效率。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在破产程序中的灵活性和务实性。它允许管理人在必要时借助债务人的内部资源,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债务人提供了在破产过程中继续发挥其经营管理能力的机会。
总的来说,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旨在确保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能够有效地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同时充分利用债务人的内部资源,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企业的运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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