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解读:
本条详细说明了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管理其财产和营业事务。
1.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
首先,债务人需要提出申请,表明他们希望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其次,这个申请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法院在审批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如债务人是否有能力进行有效管理,自行管理是否有利于重整程序的进行等。
2. 管理人的角色变化:
如果债务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原本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需要将相关事务移交给债务人。
在此期间,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将转变为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过程,确保其合法、合规,并符合重整计划的目标。
3. 债务人行使管理人的职权:
在自行管理期间,原本由管理人行使的职权将转由债务人行使。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权、资产处置权、合同签订权等,具体职权范围会根据法院的裁定和重整计划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债务人需要谨慎行使这些职权,确保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为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和自主权,在重整期间允许他们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然而,这种自行管理是在法院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人的监督下进行的,以确保重整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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