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解读:
本条详细规定了谁可以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整。
1. 债务人或债权人的重整申请权:
根据该法条第一款,债务人(即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或者债权人(企业欠款的对象)都有权利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帮助财务困难的企业通过调整经营策略、重组债务等方式恢复经营能力,避免破产。
2. 破产清算过程中的重整申请:
该法条第二款指出,如果债权人已经申请了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个破产申请,但在正式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如大股东或投资者)仍有机会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这意味着,即使在破产清算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况下,相关方仍有机会通过重整来挽救企业,避免其走向破产。
3. 出资人的特殊权利:
允许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是考虑到这些出资人在企业中有较大的投资,因此他们对企业的存续和复苏可能有着更强烈的意愿和关切。
4. 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该法条强调了重整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即由人民法院来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重整申请。这确保了重整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第七十条为企业和相关利益方提供了在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途径申请重整的机会,旨在保护企业的运营价值,尽可能减少因企业破产而带来的社会和经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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