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解读-关于债权人对特定裁定不服时的复议权利和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六条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解读:

1. 债权人的复议权利:

当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时,他们有权申请复议。此外,如果债权人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并且他们对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同样有权申请复议。

2. 申请复议的时限:

债权人必须在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作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这个时限是严格的,如果逾期未申请,则可能丧失复议的权利。

3. 复议期间的裁定执行:

重要的是,即使债权人提出了复议申请,这并不会停止原裁定的执行。这意味着在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仍然是有效的,并且会按照既定的程序进行执行。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为复议而造成程序的中断或延误。

综上所述,该条款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法律救济途径,即当他们对人民法院的某些裁定不服时,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同时,也明确了复议申请并不会影响原裁定的执行,从而确保了破产程序能够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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