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十五条解读-关于特定事项表决未通过时的处理方式和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解读:

1. 特定事项的表决:

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事项,在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如果未获得通过,那么这些事项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这意味着,尽管债权人会议是决策的主要机构,但在某些关键事项上,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决策权将转移到人民法院。

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的事项,其决策过程更为严格。即使经过债权人会议的二次表决,如果仍未获得通过,那么同样将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这表明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及其决策的谨慎性。

2. 人民法院的裁定及通知方式:

在对上述两款规定的事项进行裁定后,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在债权人会议上直接宣布裁定结果,或者另行通知各债权人。这种灵活性确保了裁定结果能够及时、有效地传达给所有相关方。

综上所述,该条款为破产程序中特定事项的决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它平衡了债权人会议的自主决策权与人民法院在必要时进行裁定的权力,确保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同时,通过规定明确的通知方式,确保了裁定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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