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解读-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以及相关的记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解读:

1. 核查债权:

债权人会议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这是确保破产程序中债权真实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步骤,有助于防止虚假债权的出现,保护真实债权人的利益。

2. 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表现,并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同时,会议还有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确保其合理合法。

3. 监督管理人:

这一职权是对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会议负责选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构,其成员的选任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至关重要。

5.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根据破产程序的进展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活动。

6. 通过重整计划: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需要审议并通过重整计划,这是重整程序能否成功实施的关键步骤。

7. 通过和解协议:

如果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债权人会议将审议并通过和解协议,这是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和解的重要方式。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债权人会议需要审议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确保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妥善管理和保护。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在破产财产需要变卖时,债权人会议将审议并通过变价方案,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公平、合理变现。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程序终结前,债权人会议需要审议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以确保破产财产能够依法、公平地分配给各债权人。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赋予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并指定债权人会议行使其他必要职权的权力。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这一规定要求债权人会议必须对每次会议的决议内容进行详细记录,以确保会议决策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便于后续的监督和执行。

总的来说,第六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各项职权,这些职权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本文来自西安君成律师网站(juscase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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